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創新型中小企業,一般是指具有較健全的創新機制,以技術創新為核心,形成以技術、品牌、制度、管理、文化等全面而持續的創新能力,并借此獲取超額利潤的中小規模企業。
一、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
評價得分達到60分以上(其中創新能力指標得分不低于20分、成長性指標及專業化指標得分均不低于15分),或滿足下列條件之一:
一)近三年內獲得過省級科技獎勵。
二)獲得技術創新示范企業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和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等榮譽(均為有效期內)。
三)擁有經認定的省部級以上研發機構。
四)近三年新增股權融資總額(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實繳額)500萬元以上。
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,由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登錄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臺參與自評,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評價標準組織對企業自評信息、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、實地抽查和公示。公示無異議的,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公告為創新型中小企業。